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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为企业房改定策

2001-02-20 来源:生活时报 刘林 我有话说

日前,国家财政部就“企业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产权问题,企业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、企业出售住房后物业管理问题、企业已出售住房供暖费用问题”等发布了“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通知”。现就“通知”中的有关规定摘编如下:

■房改后,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如何处理?

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,除“三线”搬迁、灾后重建、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,企业不得再为修建、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,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。

■企业出售住房后如何收取价款?

企业出售住房,按照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。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,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。企业不得变相为职工购房提供贷款。

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,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“售房收入专户”,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,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。

企业老职工住房问题已经解决的单位,出售公房的货币资金不再实行专户管理。

■企业已出售住房的供暖费用谁负担?

企业已出售住房所需供暖费用,原则上由企业负担。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的,可以按当地规定执行,所需供暖费用补助,计入企业管理费用。

该“补充通知”还就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、企业对住房使用权的处置问题、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责任问题等做出了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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